
昨天的模拟法庭,我怒了。
很久没有上阵辩论了,这一次辩到中途,情绪失控了。
辩论是一项激动人心的运动。
我之所以想要做律师,也是因为想延续这份激情。
照片中可以看到冯磊老师从座位上起跑。模拟法庭之后,我们紧接着进行了他的讲座《落花有意流水无情——许霆案的法律生态意义》。
那是迄今为止关于许霆案最为深刻和全面的阐述。
瓶虽旧,酒却新。
清新甘冽,如沐春风。
读到一首好诗。
邂逅一位好人。
倾听思想者的声音。
答辩状
一, 本案中,我的当事人并不构成盗窃罪。
理由如下:
1. 而在本案中,银行对自动取款机里的钞票已经失去了实际的控制能力,任何人都可以用一元钱去兑换1000元。即我的当事人所获得的标的,17500元现金,在他从自动取款机里面取出来之前,那些钞票就已经是处于失控状态的。按学术界通说,盗窃罪的既遂标准为失控说。也就是说,犯罪者将盗窃财物脱离被原物主人控制,即为既遂。财物由控制状态转化为失控状态才是盗窃罪的既遂标准,也就是说,只有非法取得他人控制状态下的财产才有可能会构成盗窃罪,对于已经失控的财物,谁也无法通过他的行为使之再进一步失控,哪又何来盗窃罪一说呢?对于非法取得他人失控状态下的财物,那就叫不当得利!
2. 盗窃罪有一个显著的特征,即秘密窃取。难道我的当事人是秘密的去取款的?你们去自动取款机取钱的时候都是秘密的,鬼鬼祟祟的进行的?不!我的当事人和在坐的各位一样,是在光天化日之下,大摇大摆之下,插入自己的工资卡,输入自己的卡号,光明磊落的,正当地从自己的帐户上取钱。不过自动取款机这时出了故障,取款1000,只扣1元。以至于给我的当事人造成了重大误解,以至于这次取款的交易显失公平。按《民法通则》,显示公平,效力待定,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以上两点的任何一点,都足以说明我的当事人充其量只是承担民事责任。依法应当撤销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归还所获不当得利,而不构成刑法所规定的,检方所起诉的盗窃金融机构罪。
二, 我的当事人许霆其行为在道德上纵然有这样那样的瑕疵,但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特别是严酷的刑法涉嫌道德评判,并不恰当!
三, 犯罪的本质在于严重社会危害性,而我的当事人其行为并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
综上所述,恳请审判长本着刑法谦抑的原则,严格罪刑法定,驳回原判无期徒刑,判处我那纵然有些贪小便宜,总也不乏可爱的当事人无罪释放!
结辩:
纵观整场庭审,作为许霆的辩护人,还有两点不得不说:
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当面点清,离柜不认,取到假钱,去找银行时,银行却说“我们银行怎么会有假钱?”银行也会出错的,本案之所以发生足以说明银行也是会犯错误的,而且错误还不小!可往往都是我们老百姓忍气吞声默认承受银行出错的不利后果,一旦这个不利后果要银行来承受时,银行不干了!财大气粗的银行不仅要追回钱款,还要诉诸刑法,将我可怜的当事人告进监狱!我想说的是,在法律面前,银行和我的当事人之间,他们各自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吗?我期待今天的法庭能够给予我们一份平等的判决!
2. 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们可以衍生出罪责刑相适应这一刑法基本原则。而在司法实践中,贪污几千万,也才无期,那些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甚至常常党内处分了事。苛政猛于虎也!贪污的危害,和我当事人微不足道的贪便宜相比,孰大孰小?如果我们的司法还在“窃国者侯,窃勾者诛”?那么这样的司法还是正义的吗?还能够取得人民的信任,群众的拥护吗?
我恳请审判长尊重法理,善待民意,依法做出无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