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医疗费用,可依合同法撤销

    起诉状主体部分如下:


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撤销原告XX与被告就购买XXX助听器的合同,要求被告返还其助听器价款4280元


事实及理由
    原告XX,因中耳炎听力下降于2008年11月X日在被告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就诊。门诊医师病历建议中耳炎手术,左耳佩戴助听器。手术和助听器均需花费数千元。原告当即表示家境困难若几千征求医师意见是手术好还是佩戴助听器好,该医生说那以后再行手术,再未征求原告意见的情况下,随即开出配助听器的医嘱。原告在医嘱指令下花费4280元购买了一XXX助听器。
    可佩戴助听器后,原告病情并没有好转,听力急速骤降。2008年X月X日,原告又先后于XXXX医院,就诊。医院的建议无一例外都是先手术,看手术预后听力恢复情况,再考虑是否佩戴助听器。于是,原告借来6000元,于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行右耳耳膜修复手术术。术后预后状况良好,听力显著提高,已无佩戴助听器的必要。
    原告认为,被告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在对原告进行的诊疗活动中,滥用信息优势地位,滥用患者对医院的信任,致使原告不当消费,购买助听器。其对于医院,医生明显能带来利润而对于原告明显不利,显失公平,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故请求法院依据以上事实和法律,判决撤销该合同,被告返还原告助听器价款4280元。

    
   

    起诉状是我帮一位素昧平生的朋友写的。我说,兄弟,大胆去起诉,诉讼有风险,风险是50块受理费。
    法院立案后,传票发到医院,医院立即和助听器供应商联系,供应商愿意助听器全额退款。医院要求我方当事人撤诉。
   
    本案是我的第一个Case
    需要总结的是:第一步,应该首先和医院交涉,若医院认账也就不用起诉到法院了


    本案需要强调的法律问题是:
    1.医疗服务合同已为最高院的案由规定所承认,司佳节又重阳法实践中也有判决,所以医疗纠纷尽管大胆的适用《合同法》。很多医疗损害,侵权之诉的鉴定成本,风险都很高,不妨试试违约之诉。
    
    2.撤销权的行使必须请求法院进行。


    通过本案,我还在想,医院的扩大医疗,比如医嘱用药不对症却也无害的,也可以依此条请求法院撤销吗?可是,那些药已通过点滴进入患者体内,怎样退回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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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Responses to 不当医疗费用,可依合同法撤销

  1. 莲衣 says:

    :em222:

  2. 莲衣 says:

    调解有什么不好~~:em219:

    PS:我只有一个表情,看到你上面的一整排字挺意外的,不是你的风格啊~~

  3. 莲衣 says:

    “只有判决才具有司佳节又重阳法机关适用法律的示范意义。”不知道是不是我的法学没学好的缘故,读不懂你的这句话。

    你的风格就应该是也只回我一个表情,或者批评“留言要认真”。

  4. 中博网友 says:

    顶!

  5. 博客网友 sa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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