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所以产生写这篇文章的想法,是由于王春雨和刘晓结婚,陈华热烈地祝贺他们正式取得合法同居权。当时我的第一反应就是我们的法律中没有“同居权”这个东西,真没有。在私法领域,法不禁止即为可,任何人之间的同居都是合法的,无需国家承认或授权。(注:为表述严谨特别说明,在我国14岁以下女性被认为无性自由权,即任何人与14岁以下的女性发生性行为即触犯强奸罪或嫖宿幼女罪,建议事前审查对方年龄先)
说到国家承认,最近有一件比较有意思的事情,南方科技大学筹办4年多一直没有得到教育部的承认,于是绕开教育部自发文凭招生,把教育部给急了,怎么能无视我教育部的存在呢?连忙下发批文,承认其学历证、学位证等。
讲这个事情是为了说明,“国家承认”并没有那么重要,当然我不是在鼓吹婚前同居,而是想进一步阐明结婚的法律实质。在很早很早以前,还没有法律的时候,就已经有结婚了,那时没有结婚登记,但习俗沿袭至今:就是请客!
大宴宾客的实质,除了庆祝外,就是为了向所有人宣称“名花有主”,起到公示的作用。后来,人口流动频繁,即便请客范围也是有局限的,于是才产生《婚姻法》,通过在管理者的人口薄上进行登记以产生足以对抗所有人的公示效力。也就是说,在结婚这件事上,“国家承认”的价值就在于此。
看来,结不结婚,都是可以合法同居的,而已经同居的可以补办结婚登记,婚姻开始日期可以追溯至同居开始日期(注:结婚证上的日期仍是登记当天日期,可以通过司佳节又重阳法程序确认该婚姻发生法律效力的真正时间,婚姻起始时间对于财产的归属至关重要,详见后文),那么结婚有什么意义呢?
就像有句话说的,婚姻是埋葬爱情的坟墓。但是坟墓也是有意义的,譬如埃及金字塔。当然,谈爱情,讲婚姻,我是不专业的。我只能讲下婚姻法,而且在我看来结婚就纯粹是法律上的事情,爱情并不是结婚的理由,两个人一直爱下去就好了,不一定非要结婚的;要生孩子也不是结婚的理由,根据《婚姻法》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同等权利;之所以要结婚,要以法律的形式登记结婚,真正有价值的是法律给你们夫妻二人带来的改变,这才是结婚真正的唯一的意义。可是,很多人未必明白就稀里糊涂的就结了婚,这也是我之所以要写本篇文章的目的。
总的来说,婚姻能够使没有血缘关系的两个人在法律上建立非常亲近的身份关系,当然这也是法律对社会生活的提炼和确认而不是立法者的赋予。这种非常亲近的身份关系的法律术语叫做“配偶”, “配偶”不能不说是一个伟大的称呼,从“动物世界”一直贯穿人类文明的今天,从非洲草原到最高法院的判决书,统统适用。配偶这种身份关系可以自由的建立也可以自由的解除,这有别于血缘关系的身份关系,那是不能解除的。时常听到有的父母对子女非常生气,说要去公证断绝父子关系之类。我也碰到过这样遭遇的咨询者,说他的父母称,要与之公证断绝父子关系、母子关系,我当即说,放心吧,公证处不开展这项业务。大家开动脑筋想一下,如果父母与子女的身份关系可以解除的话,意味着什么?意味着父亲可以和女儿、母亲可以和儿子可以登记结婚,可以乱人比黄花瘦伦,因为他们之间的身份关系已经解除了啊,就不再是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了,当然就不违反《婚姻法》关于结婚条件的禁止性规定。而配偶就不一样了,在法律上,配偶这种身份关系有时候甚至比父母、子女都要亲近(详见下列第1、2项),但这种身份关系说解除也就解除了。
作为配偶这种身份关系的亲近主要体现在:
1、当他(她)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法定的第一顺序的监护人、法定代理人(先于父母、子女)。为什么神父结婚时要问,无论疾病、健康等等都会爱他,法律给出了答案,届时得照顾他(她)。
2、当他(她)失踪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条件,配偶有第一顺序权利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先于父母、子女)。
3、当他(她)涉嫌刑事犯罪被拘留、 ** 时,配偶有权聘请律师。小三就不能了,就发生过这样的事情,男的贪有暗香盈袖污腐佳节又重阳败进去了,老婆请了个律师,小三请了个律师,最后闹得两个律师争辩护权。
4、相互具有扶养义务。一方没钱可找配偶要生活费。
5、相互具有忠诚义务。这个忠诚具体指的是性行为的忠诚,对于出轨者,法律并没有什么惩罚,只有出轨到非常严重的程度(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另一方才可以在离婚时请求过错赔偿以及适当多分财产,严重的可以“重婚罪”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不离婚的话,无权请求过错赔偿。因此,现在有很多年轻人在结婚时签订忠诚协议,并由律师进行见证。约定只要有婚外性行为,一方须赔偿对方几百万几千万、“净身出户”什么的,当然这个净身出户是有歧义的。甚至可以约定证明责任,因为真要去取证往往非常困难,即便取证了也难保这个取证的方式就有违法的地方,法院可能不采信。因此,忠诚协议的具体条款中可以设计很多这样的条款:“晚上超过12点回家,推定已发生婚外性行为,XX能够举证没有的除外”等等。只要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就是有效的。律师见证的主要作用就是当着律师面签字,以后想抵赖也很难。
6、配偶是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之一(与父母、子女同顺序)。若有遗嘱则按照遗嘱来,没遗嘱才按照法定继承来。
7、强奸无罪。理论界和实务界目前均未承认婚内强奸,原因在于刑法中的另一个条款,对于杀人、抢劫、强奸等正在进行的暴力犯罪,被害人具有无限防卫权,即使杀死对方,也不构成防卫过当,不构成犯罪。因此,如果承认婚内强奸,那么丈夫随时可能死在妻子的刀下。但是,根据《刑法》第236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即构成强奸罪。司佳节又重阳法机关有权根据此条罪刑法定判处婚内强奸者犯罪的,只是没有判过罢了。
8、利用配偶职权受贿有罪。根据《刑法(修正案七)》,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已经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也构成犯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以上的罗列种种身份关系正是结婚带来的不同,当然第8种情况小三作为关系密切的人也是可以构成犯罪的。但是检察机关一般首先想到的是大老婆,只要查一查婚姻档案就知道了,而小三在暗处,所以说,这也是结婚带来的改变。其实我觉得结婚最大的改变不是身份关系,而是财产关系,就像那句歌词“结婚了吧,傻逼了吧,以后一个人挣钱两个人花”,没错,从领证那一刻起,一个人挣的钱也有对方的一半。这就是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为什么我要强调“法定”,因为《婚姻法》允许双方对此自由约定,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最好进行律师见证或公证。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其中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一方的财产清偿,不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需要举证证明第三人知道该约定。
目前夫妻间的财产约定越来越多,我们律师事务所已办理过很多这方面的见证。夫妻共同财产包括:现金、存款、房产、股权及分红、股票等等。其中最主要的是房产,下面就专门讲解婚姻中常见的房产问题。
1、有人经常问,是不是结婚8年以后一方婚前的房产就自动转为共同财产,答案是否定的,以前是有这么一个司佳节又重阳法解释,但后来被新婚姻法给取代了。记住,一方婚前的房产,无论过多久,哪怕海枯石烂、山无棱、天地合都不会自动转化为共同财产。但是我们可以人为地把它转为共同财产,方法有两种:一是要求对方去变更房屋登记,加上自己的名字,共同共有;二是《婚姻法》允许夫妻自由约定一方婚前财产在结婚多少年以后转化为共同财产。
2、房产的取得时间。如果房产证只有一个人的名字,房产的取得时间,直接决定房产是否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对于房产的取得时间,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取得房产证的时间为取得房产的时间;另一种观点认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时间为取得房产的时间。应该说,第一种观点更符合法理,但是第二种观点往往更加符合司佳节又重阳法实践中的实体正义。因此,司佳节又重阳法实践中普遍采纳的是第二种观点。在婚姻家庭法领域,不能过于机械地适用法律,澳大利亚专设婚姻家庭法院,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婚姻家庭方面的纠纷,法官应以和稀泥为己任。
3、婚后买房,却只登记在一人名下。该房产肯定会被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建议最好登记在两人名下。否则另一方可以私自将房屋卖掉,买家只要不知情、支付合理价格、已经变更登记就构成善意取得,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房产你是要不回来的,而不动产卖成了钱,钱是很容易转移、藏匿的。
4、一方婚前按揭买房,婚前已下房产证。无论按揭实际是谁支付,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在支付,因此房产之物权虽是一方在婚前就已取得,若离婚另一方可就婚后共同还按揭部分的债权要求适当补偿。《婚姻法》司佳节又重阳法解释三对此可能有较大改变,但尚未正式发布,等发布了再说。
5、父母赠与婚房,如何处理比较稳妥。如果父母在子女结婚前为其出资买房,这套房可以认定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而不是夫妻共同所有,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这是赠给夫妻双方的。如果父母在子女婚后为其买房,应认定这是赠送给他们夫妻双方的,除非父母明确表示房子是单独赠与子女的。“明确表示”最好通过书面协议固定,并由律师进行见证,或者进行公证。很多时候,往往到离婚时才想到这一招,来补充这么一个“明确表示”,但是对方也可以通过申请“形成时间”的司佳节又重阳法鉴定让真莫道不消魂相大白于法庭。所以,任何时候,事前的风险防范比事后的救济更为省事、成本也更低,对比一下避东篱把酒黄昏后孕套和医院人流手术的价格就知道了。
6、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于日常的支出具有平等的处理权,这种“平等”是指任何一方均有权处理,但是对于非日常的支出,“平等”指需要双方共同做出决定。购买房产、车、价值不菲的珠宝等都属于非日常的支出。如果老公为小三购买房子、车子等,老婆知道后,可以跳出来向法院起诉确认该行为无效。这样,老公单方赠与的钱款将如数返还。作为小三这边,可以做一个“善意取得”,便高枕无忧了。
房产的主要问题就这些,除了房产外,比较重要的就是股权,这个大家往往容易忽略。如果婚后取得股权,无论是创业开办公司(合伙企业)、受让股权、购买股票等,都将默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离婚,对方有权分走一半的股权,这个比较吓人。分走一般股权对于公司治理可能带来很多风险,也许就因此丧失控股股东的地位。对于公司的发展也将带来很多不确定的因素。同时,在股权转让中,也需警惕对方转让给你的股权是否征得了其配偶的同意,不然过段时间对方配偶跳出来确认转让无效,那就傻逼了。
综上所述,结婚不仅仅是一件幸福、甜蜜的事情,还蕴含如此之多的法律风险,所以,婚者,人之大事,生死之地,存亡之道,不可不察也。
作者:上海和华利盛(重庆)律师事务所 陈滔 律师
